查看原文
其他

阿强,这样是追不到阿珍的

临平检察 2024-03-18

当阿珍屡屡邂逅阿强,

产生的不一定是火花,

也有可能是火气。

人际交往中的“边际感”如何把握?

个人隐私如何保护?

其实,民法典里就有答案。



点击观看精彩视频

近日,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检察院“民法典宣传周”活动,杭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了民法典宣传视频评选活动,临平区检察院的原创短视频《阿珍与阿强》荣获一等奖。


 主创团队介绍

策划:第四检察部、临平检察小十工作室

主演:徐小微、王建鹏

客串:张佩峰、陈淑、王晋芳

编剧&摄影&剪辑:韩笑


片中插曲《阿珍爱上了阿强》已获五条人乐队授权,感谢五条人乐队对普法工作的支持。



解说图文如下


01

监控对着谁?



阿强,你装监控怎么对着我家门呢?

阿珍,我装在自家门口,关你什么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

真的是偶遇?



阿珍,好巧啊!

阿强,你给我装定位器了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3

人脸信息我做主



阿珍,不刷卡改刷脸了,拍个照我录入啊。

阿强,今天我浓妆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检察官这样说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设置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首次明确隐私的定义,以否定性列举方式规定了几类典型隐私侵权行为;同时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私法领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救济基础。这些变化体现了新时代民法典加强人权保护特别注重公民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让我们自觉树立和践行人权保护的意识和理念,与民法典同行。


 END 

往期回顾


公益·临|“3.15”热议的医美问题 我们在治了

一份12000余字企业合规计划书的背后

《检察日报》“3·15”特别报道 | 散装白酒换个包装变“国窖”

锚定航向 迎潮而上 | 临平检察传达学习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

供  稿:徐小微、王建鹏

视  频:临平检察小十工作室

编  辑:俞晶冰


扫码关注:临平检察

▼喜欢就点个“在看”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